如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
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如下:
1、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,应当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。
2、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通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。
3、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,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。
4、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;仍不缴纳的,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律依据: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一条
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;仍不缴纳的,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: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,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;立案后,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。办案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《行政执法证》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十八条
国家提倡适龄婚育、优生优育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。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,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:
一、立案。
二、调查,调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证件。
三、告知权利。
四、作出决定,调查终结后,征收单位负责人依法作出征收决定。
五、送达决定书。
六、执行,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。法律依据: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一条
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;仍不缴纳的,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1、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,应当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。
2、调查结束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通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。
3、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,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。
4、当事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;仍不缴纳的,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法律依据: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一条
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。
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;仍不缴纳的,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: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,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;立案后,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。办案人员应当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《行政执法证》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十八条
国家提倡适龄婚育、优生优育。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。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,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:
一、立案。
二、调查,调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证件。
三、告知权利。
四、作出决定,调查终结后,征收单位负责人依法作出征收决定。
五、送达决定书。
六、执行,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。法律依据: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一条
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,自欠缴之日起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;仍不缴纳的,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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